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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法官引發的思考

張 穗 強

  不久前吉林省高等法院兩名法官因故被東北某地的鄉民通宵扣押與外界聯系完全隔絕,原因據說是當地民眾對法院怨氣太大,認為法院的一些判案不公,伸冤無門,一怒之下便扣住兩名來自省高院法官。事件驚動當地政府,出動了20多輛警車和1000多名警員緊急馳援,與當地民眾形成對峙局面。最後,還是開明的吉林省高院院長親自出馬,只身來到現場與鄉民會面談判,承諾解決民眾的有關伸訴,兩名被困法官才得以獲釋,事件也才告平息。事件經香港報紙報道後在全球引起極大反響。以神聖公義法律為己任的法官竟然會被民眾扣押,如此嚴重破壞司法的罪責,在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是不可思議的,但為何卻會在中國發生,實在值得我們三思。
司法核心人員 不容扣押圍困
法院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司法制度的核心,世間一切罪行紛爭,包括政治、經濟層面的重大事件,往往都要由法院來作出判決,此乃法制社會最基本的常識,也是司法公正、司法尊嚴的表現。法官作為執行這種神聖職責的人員,在當今世界任何地方都要受到尊重,對法官不尊重很容易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罪”或“藐視法庭罪”,這些都是可以裁定刑事罪行的。如今大陸竟然有人公開扣押法官,剝奪法官的人生自由,當然是侵犯司法人員的嚴重行為,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是不可思議的,也是不能容忍的。然而這樣不可思議的事件恰恰就在中國發生。民眾扣押法官的事件如果發生在香港、台灣或其他國家,整個社會馬上就會沸騰成為最大新聞。而且不知會令多少人遭牢獄之災,也不知多少政要會問責下台。然而在中國大陸,這件事過去就過去了,不僅當事人未被被問罪,相反社會輿論卻一面倒地指責法官。
  吉林高院的法官為何被鄉民扣壓受困,背後原因也許很多,人們不會有興趣過問,但這件事說明中國法官在民眾心目中沒有權威,沒有公信力,得不到尊重則是鐵一般的事實。大家想一想,如果大家都不信任法官,不信任法院,公安部門偵破再多案件,檢查官起訴再多的被告,如果法官得不到大家擁戴,法院的判決形同虛設,這個社會還有什麼公義,有什麼法制尊嚴呢。吉林民眾扣押高院法官不是一件官民糾紛小事,是關乎司法制度、司法體系存亡的大事。這類事件一旦漫延開來,民眾對判案不滿或出現民怨就拿法官來出氣,這個社會可真就大亂了。
長期司法不公 形成深層原因:
  然而,我們再深究一層,為甚麼中國的法官不受民眾擁戴,中國的法院沒有公信力呢?原因就是長期以來中國的司法制度不能真正獨立,法院確實經常判案不公,法院經常要按各級“政法委”、某寫領導人的旨意辦事,不能做到“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令大陸的法院不能真正成為人們伸冤之處。中國是一個崇尚“包青天”的國度,一旦法官沒有“包青天”的威嚴,法官就不能靠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良心去履行神聖職責。試看今天司法機構曾發生的怪事:神聖法官可以外出集體嫖妓,不具備法律資格的人可以當上法官,法院作出的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應該受法律制裁的人可以逍遙法外……,正是這些“司法怪事”的不斷發生,才導致人們對司法制度失去信心,對法官失去尊重,再加上一些民眾法制意識薄弱,一怒之下就拿法官扣押出氣,可見如此離譜荒唐的事件在大陸發生,有著深層的社會原因。扣押法官的人固然不能原諒,但如此離譜的事情必竟已經發生,憶昔思今,實在催人慨嘆,令人悲哀。
 在香港台灣,不論大小法官都極受社會尊重,能夠當上法官的人都是資深深厚、德高望重的法律工作者,可以終身享受高薪福利。香港各級法官個個忠於職守,力求判案公正,案詞一言九鼎,判決一經公布,任何官員、百姓、組織都會很尊重。即使一些有明顯錯誤的判決,當事人除非循上訴的途徑去推翻之,否則也要尊重接受。在香港台灣,別說是扣押圍困法官,誰敢辱罵法官或對抗法庭,後果都不堪設想。但另一方面,香港的法官個個嚴於律己,克己奉公;法官從不參加公開活動,從不參加社交應酬,也不私下接觸控辯雙方的律師、當事人,判案時還要尊重陪審團的意見,更別說貪污受賄了。正是這樣的環境之下,港台法官才得到社會的尊重,才成為正義的化身。今天的香港,經濟再不景,政治再對抗,社會再分化,都無礙司法制度的穩定,究其原因,一是香港有完善的司法體系,二是有一批高水平、忠於職守的法官。中港兩地社會制度的不同,司法制度的不同,恰恰這是這兩方面存在着巨大差異。
完善司法體系 改革重中之重
  筆者有一位多年的學界朋友,現時是某市中級法院一名資深法官。不久前他審理一家企業老板和企業民工的金錢爭執案件時,遭遇極大困擾。明明證據、事實都十分充份,是那位民工的無理取鬧,應判老板勝訴,但他卻遲遲不敢做出判決,而要反反複複找雙方當事人去“談條件”,希望雙方“各讓一步”了事,美名其為“法院調解”。這樣做其實是有違法官職責,也有違社會公義的。然而這位法官朋友不僅堅持這樣做,法院的領導、同事們也都支持他。筆者不解,一次飯聚時向其請教,此君便向筆者大吐苦水。他說判老板勝訴很容易,但沒有用,因為民工拿不到錢會鋌而走險,把民工逼急了容易鬧出人命來,甚至還會危及判案法官的人身安全,故此法官最好不要直接判決,最好引導雙方“自己傾掂”就最好,這也是“社會和諧”的需要。筆者聽後此君一席話不禁膽顫心驚,嗚呼,畏於當事人的暴力法官可以放棄判決,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可以犧牲公義,這樣的法官,這樣的法院,社會哪裡還有法制呢?
  嚴峻的現實表明,當法官法院失去尊嚴,失去公義的設計後,我們的社會就會出問題,也沒有任何力量可以“維穩”。在香港,各級法院都沒有什麼“執行局”,法官判決一經作出即神聖無比,不會執行不了。欠債人一旦輸了官司又不還錢,債權人的律師手持法院的判決書就可以到銀行封存欠債人的帳戶,也可以持法院的判決書去查封欠債人的物業,遇到反抗時可以召喚警察來制服之。正是在這樣權威完善的法制環境下,香港才能保持應有社會穩定,各項運作也才能順利進行。故此,怎樣改革司法制度,怎樣完善司法體系和法制環境,是中國未來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如何讓各級法院在不受任何外界的干擾獨立審訊,如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何樹立法官在人們心中的神聖公義地位,是中國真正走向法制的關鍵。

(作者是港澳專欄作家、社會文化研究學者)